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科研活力,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院级各类科研项目和横向委托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年度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和冷门绝学专项等。
(二)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年度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重点智库研究项目等。
(三)院级各类项目是省财政年度预算拨款由我院组织立项的科研项目,包括院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临时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蓝皮书项目、新型智库建设项目等。
(四)横向委托项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委托我院人员或与我院人员合作,提出研究任务、提供研究经费,通过签署合同或协议书,开展的科研咨询、调研报告、政策方案、第三方评估、规划设计、文献翻译等课题,以及国际合作项目(含港、澳、台)等。
第三条?科研管理处作为我院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各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横向委托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合同的真实性、资金来源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资金必须进入院财务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院级各类科研项目和横向委托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论证费、咨询费、评审费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八条?间接费用是指我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我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九条?间接费用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主要用于直接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和有关管理费用支出。间接费用中扣除管理费用的其余部分全部为绩效支出。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的基础比例和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的间接费用比例,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间接费用中管理费用支出的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的为项目资金总额的5%;超过50万元的为4%。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比例依据结项等级确定: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的为项目资金总额的55%,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46%,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为36%;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的为45%,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36%,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为26%;结项等级为“合格”或“免于鉴定”的,50万元及以下的为35%,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26%,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为16%。
(二)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万元以下的参照《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50万元以上的参照《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间接费用中管理费用支出的比例,5万元及以下的不提取管理费用,超过5万元的为项目资金总额的3%。
(三)院级各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为:0.5万元及以下的为项目资金总额的100%;超过0.5万元至2万元的为35%;超过2万元至10万元的为25%;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为15%;超过30万元的为10%。间接费用中不扣除管理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四)横向委托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社科研字[2017]14号)规定,项目管理费用比例为项目资金总额的15%,项目绩效支出比例按实际到账金额和超额累进制计算,具体比例上限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为40%;超过100万元至150万元部分为35%;超过150万元部分为30%。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在中期检查时向项目责任单位报告资金使用进度。科研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横向委托项目直接费用的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研究进度核报,开题后核报项目资金总额的20%,通过中期检查后核报20%,项目申报结项时核报20%。项目借款一般不超过2万元,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按期归还。
第十二条?各类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实行列支型管理,由项目负责人申领、财务部门负责人初审、科研管理处负责人复核、院主管领导审批,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和财务部门统一的格式表格领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横向委托项目,立项后可申领提取50%的绩效支出,项目结项后可申领提取剩余50%的绩效支出。院级各类项目的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项后一次性领取。
第十三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包干制项目资金,在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根据预算制项目的比例确定。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项目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用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在每年课题经费首次拨款到账后直接计提,主要用于改善科研条件、弥补财政经费不足以及科辅人员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中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绩效成本补偿、专家咨询费等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财政资助立项课题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社党〔2017〕27号)》《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青社党〔2017〕29号)》《青海省社会科学院院级课题项目(小规模科研项目)立项结项与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青社院〔2018〕6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