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综合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仍较为模糊,具体表现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位阶不明、个人信息权益属性不清,亟待分析与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关系具有客体利益多重性、主体地位不平等性以及权利义务社群性等特点,相关理论路径的实际效用存在局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宣示性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背景下,应明确个人信息基本权利保护模式。现行宪法第33 条、第38 条以及第40 条提供了个人信息权利作为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生存空间。应根据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理论,演绎个人信息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的法律结构。相关权利和义务应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予以细化,并在法律适用的价值衡量中予以系统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