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生物安全法》采用统合性立法范式对生物安全风险治理法律体系进行了整合建构。立法顺应国家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发展规律,创设出“国家权力统筹主导+ 社会力量参与”的生物安全风险协同共治新范式。在形式维度内,明晰公私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与行动准则,提出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协同共担的规范要求 ;在效力维度内,形成对生物安全风险治理全过程的统合涵摄 ;在功能维度内,依托数据平台、信息共享等前沿技术,为生物安全风险的有效治理提供机制支撑。力图通过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与有序协同,达成生物安全风险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