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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浏览:30874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3-30

为加强和规范各类学术活动管理,确保各类学术活动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学术活动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提高学术活动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现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的学术活动包括:

)我院或院属部门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我院科研人员参加院外举办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我院科研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学会、协会活动。

举办或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举办学术活动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意识形态管理把好意识形态关,不给错误言论提供传播渠道,确保学术活动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政治安全以及意识形态安全等问题。

举办或参加学术活动应当遵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促进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国家和青海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聚焦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青海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服务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好“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学术活动应坚持和倡导良好的学风与会风,注重理论创新和知识创新,鼓励大胆探索,坚持和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学派相互切磋、平等讨论,开展平等健康、气氛活跃的学术争鸣。学术活动要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要简约高效,避免形式主义铺张浪费,遵守有关财务制度。

鼓励举办“以我为主”的学术活动,支持本院科研人员以文与会,拓宽学术视野,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提倡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综合性、交叉性学术活动,积极参与省内外前沿性、专业性高端学术活动。

???主办或承办下列学术活动,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未经批准或备案一律不得举办。

(一)我院主办、承办的重大学术活动,分管院领导审查,院主要领导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备案。

(二)院属部门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活动,由主办、承办协办部门填写《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学术活动审批表》,科研处审查,分管院领导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报职能部门批准备案。

邀请境外人员参加学术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境外人员担任学术活动报告人或发言人的,科研处审查,分管领导审批,将报告的时间、地点、人员范围、主要内容、基本观点和报告人的基本情况报科研处备案。

在互联网上举办的学术活动,按有关规定报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审批并备案。

?我院科研人员外出参加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的主题,必须与科研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密切相关,必须与我院科研工作的现状与要求相适应。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前,需填写《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学术活动申报备案表》并将活动邀请函或参会通知备份提交至科研处。

第九条?我院科研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学术活动报告人的,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科研处审核,对参加活动的人员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并将报告内容报科研处备案。

?学术活动备案需填写《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学术活动申报备案表》,备案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规模、主题、主要内容、活动形式、日程安排、拟出席人员、经费预算及来源、组织单位和负责人等。

第十?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举办的学术活动,或虽经报批备案程序但未提供准确详实资料误导审批工作而举办的学术活动,要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重视学术活动的宣传与总结。活动举办前要利用网站、宣传册等多种媒介进行活动信息发布、预报和通知。活动结束后及时发布活动简报、新闻稿、会议综述等,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总结、报道和影像材料等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科研人员申请加入院外有关专业学会、协会,须填写《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学会、协会入会申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科研处和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人事处报备。科研人员参加学会、协会的活动,不得影响本职工作,须经部门负责人、科研处、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未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备并及时在科研处备案的学术活动,年底不计入科研考核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