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各类学术活动管理,确保各类学术活动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学术活动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提高学术活动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现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的学术活动包括:
(一)我院或院属部门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二)我院科研人员参加院外举办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三)我院科研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学会、协会活动。
第二条 举办或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第三条?举办学术活动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意识形态管理,把好意识形态关,不给错误言论提供传播渠道,确保学术活动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政治安全以及意识形态安全等问题。
第四条 举办或参加学术活动应当遵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促进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国家和青海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聚焦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和青海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服务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好“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第五条??学术活动应坚持和倡导良好的学风与会风,注重理论创新和知识创新,鼓励大胆探索,坚持和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学派相互切磋、平等讨论,开展平等健康、气氛活跃的学术争鸣。学术活动要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要简约高效,避免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遵守有关财务制度。
第六条 鼓励举办“以我为主”的学术活动,支持本院科研人员以文与会,拓宽学术视野,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提倡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综合性、交叉性学术活动,积极参与省内外前沿性、专业性高端学术活动。
?第七条??主办或承办下列学术活动,须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一律不得举办。
(一)我院主办、承办的重大学术活动,由分管院领导审查,院主要领导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备案。
(二)院属部门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活动,由主办、承办、协办部门填写《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学术活动审批表》,科研处审查,分管院领导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报职能部门批准备案。
(三)邀请境外人员参加学术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境外人员担任学术活动报告人或发言人的,由科研处审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将报告的时间、地点、人员范围、主要内容、基本观点和报告人的基本情况报科研处备案。
(四)在互联网上举办的学术活动,按有关规定报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八条?我院科研人员外出参加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的主题,必须与科研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密切相关,必须与我院科研工作的现状与要求相适应。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前,需填写《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学术活动申报备案表》并将活动邀请函或参会通知备份提交至科研处。
第九条?我院科研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学术活动报告人的,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科研处审核,对参加活动的人员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并将报告内容报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学术活动备案需填写《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学术活动申报备案表》,备案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规模、主题、主要内容、活动形式、日程安排、拟出席人员、经费预算及来源、组织单位和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举办的学术活动,或虽经报批备案程序但未提供准确详实资料、误导审批工作而举办的学术活动,要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重视学术活动的宣传与总结。活动举办前要利用网站、宣传册等多种媒介进行活动信息发布、预报和通知。活动结束后及时发布活动简报、新闻稿、会议综述等,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总结、报道和影像材料等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申请加入院外有关专业学会、协会,须填写《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学会、协会入会申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科研处和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人事处报备。科研人员参加学会、协会的活动,不得影响本职工作,须经部门负责人、科研处、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四条?未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备案表并及时在科研处备案的学术活动,年底不计入科研考核。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