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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科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33703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3-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智库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是全院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立项备案、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经费管理、成果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其中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社科基金项目和我院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党委政府、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内民间基金委托科研项目以及境外合作科研项目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我院相关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横向项目委托协议要求开展科研活动,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经费支出的规范性,对科研成果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由科研处具体组织协调。

第六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报公告发布后,科研人员精心谋划选题、准备论证材料,科研处及时组织召开申报文本论证会,项目申报人根据论证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文本,进一步提高申报文本质量。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部门、科研处和主管领导审定签字、盖章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

第七条 院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根据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咨询需求,每年年初组织选题征集、遴选,报院党组会议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院级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在立项通知书下发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如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前须填写《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横向委托项目审批表》,经所在部门、科研处及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与委托方商定委托协议书,须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中期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研究工作。科研处对立项课题项目的研究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期检查相关要求,在研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项目中期检查表,按要求配合完成中期检查,及时推进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 院级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填写《青海省社会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进度计划表》,每季度按计划提交项目成果及相关材料,科研处对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院级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有变更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科研处及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执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要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变更项目名称、最终研究成果形式、调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的,相关事宜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分别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社会科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验收分别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审批书》,经科研处和财务室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因故撤项、终止的项目,除按规定追缴经费外,在部门和个人年度科研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与职称评定、岗位晋级、专家推荐等挂钩。撤项项目经费的追缴工作由科研处和财务科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院级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结项成果类型分别采取不同方式结项。以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为最终结项成果的,以正式出版发行、公开发表视为结项。以智库报告为最终结项成果的,以在我院智库平台正式刊发视为结项。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相关部门交办任务立项的临时项目,以项目成果最终上报视为结项。我院自主立项的临时项目,以最终结项成果在相关报刊或学术刊物公开发表视为结项。

符合结项条件的院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认定后签发结项证书或结项证明,未能结项的科研项目,年度科研考核不予认定并计分,不予拨付资助经费的余额部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由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并出具结项证明并在科研处报备存档,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做好委托协议约定的后续科研服务工作,并及时催办委托单位支付后续经费。

第十七条 对结项等级为优秀、良好的科研项目,按照《青海省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在年终予以奖励

第五章 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正式结项的科研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结项证书和3本(套)最终成果(含电子版),作为项目档案存档;未按要求及时提交材料的,年度考核不予认定并计分。

第十九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档案工作,每年年末对全院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及时更新档案材料及信息。

第六章 成果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我院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报社科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章?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