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 笔者有幸直接参与了2011年、2014年、2016年政策及后续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深度参与的同时,深刻体会到政府各部门解决科研经费管理深层次问题的坚定决心和坚决行动,立足我国实际,在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深水区稳步前行。此次《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25条举措,是政府科技经费管理系列改革的延续,更有很多新的亮点和突破。 亮点一:分类施策简化预算编制。此次《意见》进一步简化合并为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亮点二:科研人员绩效奖励“来源更多”“发的下去”,全流程疏通科技投入,走出“重物轻人”困境。“来源更多”——间接费是承担项目的在职科研人员绩效奖励唯一来源,间接费2011年从无到有,2016年进行了微调,20%比例已经执行10年,《意见》将间接费比例从20%提高到3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发的下去”——针对单位需执行“不得突破绩效工资总额”政策、限制科研人员发放绩效奖励的堵点,《意见》明确绩效工资总额可根据科研任务动态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首次参与到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关键环节中来,这是自2014年科技经费管理改革以来的历史性突破。2016年在北京大学数学学院考察时,李克强总理说“基础科研关键靠智力,科研‘人头费’不要管得太死,否则很难吸引一流人才”。《意见》回应了科研人员的呼声,兑现了总理的承诺。 亮点三:受限于科技经费需纳入中央财政经费结余管理政策,2016年50号文将“结余结题后收回”放宽为“结题后留用2年再收回”。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结题2年后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都发生了诸多变化,课题负责人协调收回各参与单位结余资金难度较大。《意见》进一步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其他亮点:劳务费中明确允许列支住房公积金,彻底解决了以往想解决但未解决的问题;《意见》强调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工作,鼓励“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儿”,要形成支持科研工作的整个服务体系。 这次《意见》出台,是我国科研经费改革的新突破,科研人员在激动之余,最关心的是什么时候落地、落细、落实。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除了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外,建议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项目承担单位是《意见》落地见效的最关键节点,建议高度关注。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需要且只能经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工作界面和支撑系统。项目承担单位是广大科研人员沐浴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春风的第一窗口,窗口开大开小,科研人员感受不同。2016年50号文件执行5年来,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改革政策的意愿、能力、举措存在较大差异,如,预算调剂权限已经下放多年,至今仍有科研人员提出“打酱油钱不能买醋”意见,可见其所在单位在政策宣传和落实方面仍需努力;又如,中央强调给予科研人员更多的自主权,某单位财务就要求报销时科研人员自行提供相关规定、写说明写承诺,科研人员不胜其烦。此次《意见》全文共13处需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广大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到齐头并进,任务艰巨。 二是科研经费使用“松绑”政策,还需要多个部门、中央地方配合。如某单位简化出租车票报销手续,但上级检查认定违规要求整改,此类情况在地方表现尤为突出,导致项目承担单位不敢越雷池一步。特别是本次新提出绩效工资总额动态调整,动态调整的申报、审批、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也涉及众多部门和若干环节。 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精度和效率。2014年11号文件提出建设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建议进一步充实系统全流程闭环管理功能,实现科研项目和经费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在统一平台、全过程、无纸化办理,减少纸质资料大量印刷和传送。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允许承担单位下载本单位非涉密信息。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
(作者系北京大学审计室副主任、高级会计师)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