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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凤芹:“放”出新活力 改出真绩效
浏览:2210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20

科研活动离不开财政经费支持,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近年来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一直在积极作为,从国发〔2014〕11号文、国发〔2014〕64号文、国科办政〔2017〕15号文、国科发资〔2019〕45号文等一系列重磅政策中都能看到财政部门主动作为的身影。此次《意见》的出台,以“能放尽放”的原则赋予了科研人员空前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极大地减轻了科研人员在课题申报、预算编制、绩效考核等各方面的负担,进一步强化了科研单位的主体责任和负面清单管理,真切地回应了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是政府部门以信任为前提的一次自我革命,也是财政部门积极作为的生动体现。

与以往相关改革政策相比,《意见》具有以下几个新特点:一是全链条无死角式放权。从预算编制,到经费拨付和使用以及审计监督都史无前例地变得宽松。首次将预算科目进一步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将经费拨付缩短至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同时首次明确在监督检查环节实行负面清单,要求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着力强调打通政策最后一公里。二是各类主体层层覆盖。此次改革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对中央各部门到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再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等各层主体均进行了放权。同时,此次改革覆盖了社科类事业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并首次明确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三是以人为本的财政激励。《意见》从各个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改革思想,包括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申请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等。四是各主体权责匹配。本次改革还明确了科研单位的主体性,在奖励经费使用、各类创新试点等方面均明确了以科研单位为主体,同时在统筹分配、科研诚信、项目衔接、自主探索、绩效考核、政策落实等方面强化了科研单位的主体责任。

为了将《意见》真正落实到位,未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以可落地为导向,强化配套措施。系统梳理现有政策,将与《意见》不吻合或者相冲突的措施进行修改或清理。同时,广泛吸取社会意见,梳理出对《意见》中感到困惑或者不敢落地的部分,针对性出台配套细则或执行方案。二是以权责匹配为导向,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科研院所在人、财、物资源配置上的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内部治理体系,强调科研院所负责人的职责担当,权责对等。推进建立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实行院所党委会、院所务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全院职工大会等决策科学、透明公开、执行高效、监督到位的内部运行机制,着力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三是以出真绩为导向,强化绩效目标引领。系统的松绑放权是为了激发科研活力,创造真绩效。要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是否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是否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等作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的主要评价指标。同时,树立中期绩效管理理念,探索实行里程碑式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结题绩效评价,探索实行验收盲审制和第三方验收制度,将更多更好的创新成果推向社会。四是以协同推进为导向,推动多部门共同监管。相关部门在“尊重科学家、遵循科研规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下尽快共同制定实施细则,列出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明确科研人员经费使用红线,不在红线范围内的都应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实行监管。五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多元化投入体系。鼓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强化企业在中央科技计划中的地位。让企业从自身需求出发,参与到关键瓶颈共性技术的研发上来。建立全链条投入体系,在科研成果产业化阶段,及时引入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发挥其市场敏锐度和专业性优势,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同时,对于有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选择有相应研究基础和优势的研究机构,加大稳定支持力度。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院教科文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