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府法〔2012〕19号文件精神,由我院孙发平副院长牵头,政法所所长张立群教授、高永宏副研究员、娄海玲副研究员组成了《青海省三江源生态保护条例》第四起草小组。经过广泛的收集资料、调查与研究,最终形成了《青海省三江源生态保护条例(初稿)》,并将该初稿提供给青海省政府法制办作为立法参考。
《青海省三江源生态保护条例(初稿)》共七章四十六条,内容涵盖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原则、管理体制、保护区的规划、项目建设(包括草原管护、林业工程、沙化治理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移民安置、民生建设等)、优惠政策(包括生态补偿政策、财税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对口支援政策等)、考核评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该成果是我院科研人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对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服务新青海建设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