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诚信缺失问题日益凸显,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很大危害。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以《决定》精神为指针,加强诚信建设,重塑诚信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一、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诚信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诚信构成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伦理基础。诚实守信在现代人类的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均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一个国家的诚信结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务诚信是关键,主要指公共权力行使过程的诚信;商务诚信是要域,主要指商品生产交易领域的诚信;社会诚信是基础,主要指公民个体及其集成整体的诚信素养。此三者既相对独立、区别,又彼此渗透、制约。
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发挥重要的表率、导向作用。政务诚信,体现于涉及公共权力层级关系的行政性社会交往,由此形成的信任关系为“垂直信任”;而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体现于非公共权力层级关系的社会个体或群体之间的交往,由此形成的信任关系为“水平信任”。从社会发展环境视角看,今天已进入公共管理时代,整个社会对公共机构、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共精神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由此,“垂直信任”的完善,直接影响“水平信任”的构建。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是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行为主体。政府遵守承诺,才能形成令人心悦诚服的正确导向,企业才会履行契约,民众就会“不令而行”;政务缺乏公信力,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便无以举步,民众也难免“虽令不从”。
商务诚信是社会诚信水平的重要显性标示。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们相互之间的日常“水平交往”中,交易性交往占有很高的比重,因而,“水平信任”的形成与商务诚信密切相关。由于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物质利益,商务诚信问题更易于为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所关注,成为舆论焦点;由于商务诚信与各类社会主体均有较高相关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务诚信和社会诚信的状态。在现代诚信体系中,商务诚信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规范和道德底线,又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无形资产和高端源泉;是人与人之间商务关系得以维护的基本依据,是经济生活得以展开的基础条件;是给交易主体带来长期利益最可靠的精神资本,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最深刻的伦理资源。
社会诚信是深蕴社会和谐进步、国家繁荣富强的沃土。就公民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是立足法治社会的要件;就由公民个体集成的整体而言,诚信既是良好的国家形象和社会风尚,更是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国家富强的不竭动力。诚信的培育和涵养是人类道德实践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提高自我道德修养、熔铸理想道德人格、培养优秀道德个性的必由之路;而在这一过程中累积磨炼出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更是巨大的精神财富和深厚的力量蕴藏。诚信是社会和谐进步的根基,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持信予人,才会有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在积极互动中发展进步,才能基于新的社会结构实现持久繁荣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是由于诚信建设相对滞后,社会上也呈现出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诚信缺失所引致的伦理病症日益扩散,侵蚀着国家和社会的肌体。正视我国社会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的严峻形势,深入剖析诚信缺失的深层原因,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已成不容回避的紧迫任务。
二、诚信缺失的深层原因
探究诚信缺失的深层社会原因,是加强诚信建设所必须把握的基础性环节。
第一,传统文化的局限性构成的历史约束。民族文化是诚信形态的重要历史背景。中华民族素有“崇尚诚信,耻奸伪诈”的优良传统,诚信在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儒家伦理作为几千年来中国的主流文化,其对中华民族内在素养的积极影响是博大而深远的;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其诚信理念中的一些重要构成形态,是植根于由封建皇权至上、官僚权力等级和宗族血缘亲疏决定的尊卑贵贱关系之中的。首信于君主,为忠;次信于家父,为孝;再信于亲朋好友,为义;对陌生人遵循什么规则,却较少涉及。这种由“垂直关系”决定的“特殊信任”程度高、“普遍信任”程度低的诚信结构,与现代诚信观所要求的“水平信任”的均等性、一致性相悖,难以适应从传统人际交往范围有限的“熟人社会”向现代人际交往空间无限的“陌生人社会”过渡的伦理需求。儒家的立信授信观更多依赖于人格自律,忽略外在制约力量保证,强调德性而轻视规则,把道德培育看作是一种人格的单纯自我修练活动。这与现代诚信观主张自省与他约、强制性约束与引导性约束有机结合的立信授信结构有较大差距。上述历史文化传统的无形渗透和深层惰性,使我国社会大众诚信理念的现代化更为艰难。
第二,社会建设相对滞后导致的结构失衡。信任,作为一种相对稳定并嵌入特定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蕴含着与这个社会相一致的心理、文化及习俗,它来自于我们的心灵深处,是在一定外部规约的条件下内生增长的结果。在维护整个社会诚信的体系结构中,与政府单独维信相比,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维信,可以更充分地发挥公民的自组织、自引导、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潜能,以更低的成本、更贴近心灵的方式,更自然、更有效、更及时地履行维信职责。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突出经济建设而相对忽视社会建设,长期依赖传统的社会信任关系和信任结构去处理当前的社会问题,不仅效果不佳,而且迟滞了新型社会信任关系和信任结构的形成;由于社会建设滞后,公共空间发育不良,限制了民间性社会组织的良性生长,因此只能由政府承担绝大部分的维信职能,不仅政府的维信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而且远不能满足社会转型期的维信需求。由此造成的社会信任关系和维信体系的结构性失衡,使社会转型期出现大范围社会性失信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
第三,信仰淡漠造成的内在动力缺失。一切道德都与信仰相关,而诚信是信仰的重要外在表现之一。任何人都既有对物质利益的渴望,又有超越物质利益的内在精神追求,信仰就是实现自我超越的最深厚的内在动力。对于诚信的确立而言,基于法规的外在利益约束固然重要,但基于信仰的内在道德引导更具有持久而坚韧的张力。当前,在全球化浪潮推动下,各种思想理念、文化思潮既深入广泛地相互交汇融合,又短兵相接地彼此激荡碰撞,对于在进一步扩大开放中走向世界的国人而言,要使远大的社会共同理想深入个人的心灵,无疑较之过去更为复杂曲折。没有信仰,诚信就不会在人们的心灵深处抽芽;信仰淡漠就会使人们缺失坚守诚信的内在动力。
第四,诚信约束体系缺位引致失信成本低。建立以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为依托的利益约束体系,是现代社会维信结构中的关键性环节。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建立社会征信--评价--查询系统,是构建利益约束体系的重要操作方式之一。这一系统有利于解决市场交易及其他各类人际交往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长远利益与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联系起来,使公民或法人趋向于做出诚实守信的行为选择。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统一、权威、准确、实时的社会征信--评价--查询系统,由此既难以事前对行为主体做出诚信度预判,又不能事后及时制止和惩罚失信者。由于利益约束体系严重缺位,又执行不力,造成守信收益小,失信成本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李鬼打败李逵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加强诚信建设的路径
诚信建设应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强化道德引导与完善利益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构建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道德体系;以提高政务诚信水平为引领,以公民个体道德素养的培育为基础,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诚信建设。
第一,将树立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与实施分层信仰引导结合起来。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团结社会各个阶层的精神纽带,是当代中国诚信建设的思想旗帜。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价值取向多样,只有树立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才能包容多样性,在有效整合各种价值需求的进程中,最大限度地扩大思想认同,形成社会共识;只有实施多层次的信仰引导,才能尊重差异性,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人民精神生活日益丰富多彩的新需要。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与广大群众高尚而平凡的精神追求的内在一致性;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精神需求特点,着力探索适合普通大众的积极向上的信仰取向,使之与普通民众产生发自内心的思想共鸣,从而转化为社会普遍接受、自觉践行的精神追求。特别要注重传承深融于中华民族血脉的谦敬、持节、勇毅、爱物等优秀素养积淀,倡导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环境贴切融合的良俗善举。同时,以人们自我超越的需求、精神升华的需要为内在牵引,以各社会群体不同层次的信仰生长点为依托,逐步奠定适宜确立共同社会理想的信仰基石。让全体公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归依,以各自积极平实的信仰为激励和约束,达成诚实守信、自律向善的伦理境界。
第二,发挥政务诚信的社会引领、统摄效应。政务诚信是确立和维护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自己的执政理念,诚信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和价值更为凸显。当前,应以增进民主、响应民意、保障公益和维护公正为着力点,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使之真正成为社会其他领域诚信建设的先导和表率。首先,增进民主是政务诚信建设的根本依据。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党内民主引领和完善人民民主,逐步形成对公共权力激励与约束有效平衡、权位高低与约束力度相称的体制机制,为公共权力的诚信行使提供根本政治保证。其次,响应民意是政务诚信建设的人本指向。公共权力来自人民,“情为民所系”--体察民情、善解民意、对公众的需求和意见做出积极响应,是维系政府诚信形象的根本价值要求。再次,保障公益是政务诚信建设的基本任务。能否遵循和实现“利为民所谋”,既是政府治国理政水平最有说服力的标志,更是老百姓判断政务诚信的重要理据。最后,维护公正是政务诚信建设的制度保障。坚持公平正义是政府保持其公信力的本质要求,也是其影响力、凝聚力、感召力、支配力的重要来源。能否真正保证“权为民所用”,是取信于民的关键所在。
第三,建立科学统一的社会征信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评价——查询系统,可以更好地解决现代社会各类人际交往大幅度增加所引致的信用信息供不应求和交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通过整合目前分属工商、质监、财政、税务、审计、司法和银行等系统的各类信息,建立以互联互通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为基础的公共信息平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借助社会征信系统的信息支持,依法追究失信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惩治,使守信者获得公允回报,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依此形成褒奖诚信的刚性行为导向。
第四,优化调整社会维信结构。大力推进社会建设,保障和引导民间性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使之成为政府社会职责的分担者、合作者和监督者;一方面扩大和深化社会管理系统的有效作用范围,另一方面制约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缺位”与“越权”。逐步改变政府承担过多维信责任的状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维信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特有优势,适应现代诚信建设的社会环境变迁,大力挖掘和发挥社区、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维信潜能,努力使之成为推动现代诚信建设的新型社会载体。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2月7日?(作者?系国防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